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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规程

日期:2018年10月30日 09:18 点击:61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工作,根据《海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执委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工会的配合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执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人数与学校工会委员会人数相同;实行集体领导,由集体讨论做出决议,少数服从多数。执委会主任负责日常活动的召集和主持执委会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条 执委会职责

(一)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作,监督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组织、指导、督查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三)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 执委会会议对分歧意见较大的议题,会议主持人在征求与会委员意见后可暂不表决。会后,再就该议题做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再次举行会议予以表决。

第六条 执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可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也可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并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所议决问题,须经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以吸收教代会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工会和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执委会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如遇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九条 任期内执委会委员如减员达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则需进行增补。

第十条 执委会召开会议时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记录抬头为“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次执委会会议”。下发文件时,要注明“经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次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或审议决定)”字样。

第十一条 本规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执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