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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会2023-2026年女职工安康互助活动实施细则

日期:2016年12月16日 16:15 点击:395

根据《海南省工会女职工安康互助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开展女职工安康互助活动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工会2023-2026年女职工安康互助活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海南省行政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已参加所在单位工会,并参加海南省基本医保体系身体健康的在职女职工,承认《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自愿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由所在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期女职工安康互助活动。

本期活动责任期开始前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女职工,不再参加本活动。

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须提供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证明或社保机构批准其延期缴费的证明。

在海南辖区范围内就业省外参保的女职工,符合我省医保范围内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可依托所在单位工会参加。

没有劳动关系的村(居)工会女会员不组织参加,但有产业基础的村工会女会员可依托产业工会组织参加。

在乡镇(街道)领取工资的村(居)两委女干部,可依托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参加。

第二条 本期安康互助活动期限为三年,安康互助责任期自202331日起至2026228日止。


第二章 补助标准和参加办法

第三条 本期安康互助活动每人50元,每人限交一份。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会经费使用办法的前提下,女职工参加安康互助活动所需的费用,可由女职工本人、女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基层工会承担,也可由女职工、单位、工会共同承担。

第四条 安康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不接受职工个人单独入会,由女职工所在基层工会统一组织缴纳互助金。原则上,参加人数应达本单位从业女职工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总数少于10人的单位须全体女职工参加。单位女职工较少的,可以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的形式并按照以上规定的比例参加安康互助活动。

第五条 各基层工会应于2023331日前将筹集的互助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上级工会指定账户,逾期不予受理。在缴纳互助金时要核对准确,备注具体参加人数、参加单位名称。参加活动的基层工会缴费后一个月内到所属的各市(县)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省税务系统工会、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工会、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女职工安康互助活动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备案。各办事处对参加基层工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并汇总和导入省工会女职工安康互助管理系统,将原始资料报送省工会女职工安康互助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复核确认参加人员身份。缴费后不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可享受安康互助待遇。

基层工会办理备案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能准确反映本单位本季或上季从业人员人数报表复印件;

2.参加单位承诺书;

3.指定账户互助金缴费单据证明;

4.《海南省工会女职工安康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和《海南省工会女职工安康互助活动参加人员花名册》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加盖所在基层工会章),电子文档需同时录入省工会女职工安康互助管理系统。

第六条 参加活动的基层工会若发生所在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30日内通知办公室。女职工在互助有效期内发生工作调动时,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分别通知所属办事处,由办事处通知办公室转移、续接其会员关系。会员在互助有效期内退休、退职、工作调动等,可按本期《实施细则》规定在新单位或原单位申请补助金直到安康互助期结束。

第七条各基层工会缴纳互助金后,办公室统一出具缴费凭证。


第三章 补助对象与标准

第八条 参加活动的会员在责任期内患有7种原发性妇科癌症(乳腺癌、卵巢癌、输卵管癌、子宫癌、子宫颈癌、阴道癌、外阴癌)疾病中任意一种的,可申请一次性补助金。患有两种以上(含)疾病的,不得兼顾申请。

第九条 助金标准: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第十条 参加活动的会员在安康互助有效期内,在治疗出院后6个自然月内,携带医院或医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见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向所在基层工会申请办理补助金,基层工会应通过线上方式申请办理。逾期仍未提出申请,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互助期生效之前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补助金给付责任:

1.发生过7种原发性妇科癌症(乳腺癌、卵巢癌、输卵管癌、子宫癌、子宫颈癌、阴道癌、外阴癌)疾病中任意一种的;

2.曾患过各种恶性肿瘤;

3.曾做过宫颈CINIIIII行宫颈椎切或子宫切除术;

4.乳腺原位癌或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

5.在非指定或认定的医疗机构住院,包括国外或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医院(病房)、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等;

6.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为虚假材料;

7.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安康互助金的;

8.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参加的人员。

第四章 补助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补助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海南省内国家认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含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确诊报告(病理检查报告单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

(二)入院记录、住院病案首页、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海南省基本医疗费用结算单》或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证明;

(三)省外就医的,应提供上述(一)、(二)项材料;

)本省或外省就医相关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原件和医疗保险报销相关材料原件须加盖该医院的公章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五)参加活动的会员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

本期安康互助活动依托省工会女职工安康互助管理系统进行审批管理工作。

(一)基层工会审核程序。基层工会收到会员提交的原件材料后,应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并扫描上传。

(二)市县工会审核程序。各办事处受理基层工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由工作人员初核并提出补助意见,分管副主席审核,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受理完毕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批。

(三)办公室审批程序。办公室受理各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由工作人员提出补助意见,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补助金支付程序。经办公室审批完成后,统一出具转账支付凭证,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将补助金转账至女职工本人社保卡。

第五章 互助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互助金实行省级统筹,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支付。互助金用于参加活动的会员患有7种原发性妇科癌症的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互助金的使用接受海南省工会女职工安康互助活动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审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管委会和办公室(省本级)产生的工作经费,由省总工会纳入本级年度预算。各级工会要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每年将女职工安康互助活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执行中,由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条款予以修订。

十七条 本细则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